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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应如何处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视为从未签订过,从未发生过效力,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回转到双方未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时。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无效后,被征收人因此获得的补偿安置财产应当返还给政府部门,地方政府也应返还相应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但基于土地征收行为的特殊性,如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应征收土地的,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土地征收部门应尽快与被征收人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确定的期限内不能签约的,土地征收部门应尽快报请有权的人民政府作出裁决。被征收土地已被征收的,无须重复征收,尚未征收的应重新征收。


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尚未发放,应根据重新订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裁决予以发放;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已经发放,应根据重新订立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裁决予以调整,少发放的部分应予以补足,多发放的则责令退回、追回。土地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因智力发育不成熟或精神存在一定程度的障碍,不能认清自己行为后果的人。我国确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如果任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既不利于行为人自身利益的保护,也会损害他人的利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的范围依法受到限制,只能亲自实施与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行为后果;超出自己智力、精神状况的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产生效力。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认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认同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


如被征收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虽有权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该协议必须经过他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追认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虽成立但并没有实际生效,双方并不能据此解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只有在法定代理人追认后,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被征收人与土地征收部门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双方才能据此安排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宜。法定代理人可是公民,也可是法人。公民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一般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近亲属充当,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丈夫是患有精神病的妻子的法定代理人。法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时,一般是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充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所在的单位也可充当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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