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我国中东部地区河道众多,夏季汛期时河水经常处于高位,严重威胁沿岸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河流沿岸人民政府常会在汛期临时征用部分沿岸集体土地,用于修筑防洪工事或建设排水管道等,汛期过后再予以归还。这种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土地的,可不办手续先用地吗?
防洪抗灾等抢险救灾行为具有事发突然性、时间紧急性、影响重大性等特点,为保障抢险救灾活动的顺利进行,保护潜在受灾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我国法律对此作了特殊规定,因抢险救灾急用土地的,可先不办用地审批手续直接用地。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故因抢险救灾急用土地的,并非完全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在临时用地时,只要灾后交还土地的,可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若是永久使用土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用地审批手续是缓办,也就是无须事先办理,而是在灾后6个月内补办。
兴办乡镇企业或村民建设住宅,可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一制度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一次修订后得以确立,有效遏制了当时严重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有效防止了耕地面积的锐减。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日益高涨,国有建设用地,特别是大中型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已无法满足用地需求。
国有建设用地的紧张,导致用地竞争日益激烈,土地价格被不断抬高,直接引起了房价的快速上涨;部分地方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或满足个别群体、个别人的私利,违法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甚至是农用地的情况频繁,既侵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威胁了国家耕地安全。为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2015年年初,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全国33个县(市、区)开展“三块地”改革试点,即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带来的益处是显著的。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实现建设用地市场供地主体多元化,改变原有地方人民政府是唯一供地主体的情况,在增加土地供应量的同时,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较低,也能拉低地价,进而缓解房价上涨压力。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提高农村村民收入。随着农村新型经济形态的不断涌现,新经济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明显,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减少了新经济用地程序,有利于农村新经济的发展;更重要的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直接归属农村村民,村民也可就近多元化就业。
为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2019年《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关于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同时修改,允许土地所有权人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故非农建设并非一定要使用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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