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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不同意,集体土地征收能否进行


为军事和外交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依法实施集体土地征收。从本条条文意思理解,只要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而不需要询问被征收人的意愿,征得其同意。真是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


从法律后果来看,集体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而征收行为将直接导致土地性质由集体所有改为国家所有的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原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私有财产权,是对他们土地相关权利的根本剥夺,因此,政府征地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尊重相关权利人的意愿。


从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来看,房屋征收也必须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在前述前期工作完成之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中多数人对土地征收持反对意见的能否阻却征收工作,但相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此种情况下就不应该再作出征收决定。这是因为,多数人的反对实际是对征收是否确实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质疑;如执意征收,征收过程中将导致矛盾、纠纷频发,带来的损害可能远远大于期望实现的公共利益。


在实践中,某个建设项目施工虽然在国有土地或已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但为推进项目施工,难免会临时占用临近的集体土地,如修建临时性建筑材料堆场、加工车间,铺设临时性道路、管线等。同时,为探明某一区块的地质条件、矿产资源等,也可能临时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勘测、钻探及地质试验等。因上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是否要先行征收所占用的集体土地?答案是否定的。


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用地,一般都是临时性的,只是暂时性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土地的所有权不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临时占用的土地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但土地的使用权人暂时会发生变化,由原土地的使用权人变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或地质勘查单位只需要与临时用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即可,无须征收土地。但须注意的是,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必须按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进而改变临时使用土地的性质。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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