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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人、被征收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样,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双方主体也可以被称为“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基于集体土地征收的严肃性,为保证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有序开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一样,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人限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在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基础上,拟定土地征收与补偿方案,组织开展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行为。一般来说,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代表地方政府实施具体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不同于国有土地归国家所有的情况,农村集体土地归集体所有,并供集体成员使用,在确定被征收人时,也不同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仅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具体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被征收人包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与国有土地不同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没有一个全国范围的统一主体,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别归属某个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故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时,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尤为重要。农村村民也可以据此知道自己是否在被征收人范围内。


《土地管理法》虽规定了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但上述规定并未明确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确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主要可依据的法律规范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坚持尊重历史与使用现状的原则。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土地实际所有权人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规定还对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出了规定,如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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