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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应坚持的原则


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类似,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也应坚持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信息公开的原则。同时,基于集体土地征收可能导致的是农村村民“生计地”的丧失,上述四项原则应比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更为严格。


公平补偿原则。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中,公平补偿原则不仅要求征地补偿要与被征收土地的价值相当,以体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人个人利益的相统一;还要求征地补偿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基于此,不同于城市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基础上,还特别要求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决策民主原则。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决策民主主要体现在公众参与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必须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随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在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贯穿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全过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首先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予以公告;在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等等。


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要求是全方位的。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等应向公众公布,方便查询;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应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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