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仅有一字之差,两者之间有众多共同点,但更有许多的差异,不能混用。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我国基本土地使用制度的一部分,两者有以下4个共同点: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私人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征收、征用土地。两者都具有强制性。土地征收、土地征用虽都会听取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但仍以国家意志为主,若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征用土地的,无须征得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可强制实施。
两者均需按法定程序实施。无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相关单位与个人不能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均需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或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土地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作为两种截然不同的土地制度,存在明显差异:法律后果不同。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征用则仅仅是土地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征用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临时使用土地。这是两者本质的区别。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而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则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实施程序不同。土地征收因涉及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实施程序上较土地征用要严格很多。土地用途不同。土地征收后被征收土地性质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土地征用后土地只能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并且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标准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完全转移,而土地征用仅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要高于土地征用,补偿的类目也要多于土地征用。
基于我国城市、农村土地政策的不同,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可能面临的“拆迁”实际是不同的,城市居民一般面临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农村居民则面临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两者在口头语上虽然都常被称为“拆迁”,也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但也有很多差异点。
两者的相同点主要有以下5点:两者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仅仅是为了某些部门、单位或个人的私人利益、商业利益,不能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两者都具有强制性。
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虽都会听取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但仍以国家意志为主,若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无须征得相关单位、个人的意见,可强制实施。两者均需要按法定程序实施。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都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相关单位与个人不能滥用职权,肆意侵害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两者均需给予相应的补偿。征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土地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对土地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均会导致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集体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会随之转移;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后,房屋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虽土地的所有权仍是国有,但土地的使用权也会发生转移。
征收集体土地会使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家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会使房屋所有权及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但土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不会改变。审批机关不同。集体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拟作出土地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必须依法定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拟征收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自行作出决定,无须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征收的程序不同,两者分别遵照《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需履行的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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