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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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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与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和城市郊区中,由农村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作为生产资料的一种,在我国,也是实行着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不代表我国的土地全部归国家所有,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也就是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土地具体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依法没收、征收、征购或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城市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村集体组织成建制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属迁移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土地;依法不属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一般包括: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所有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同时,集体土地根据所属的农民群体的不同,其经营、管理权归属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具体来说,法律法规确立“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并有序开展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完善基础设施、促进国家事业发展,各类建设活动如火如荼展开,国有土地储备量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社会建设的需要,亟须新增建设用地满足建设需求;某些建设活动并不能随意在某块土地上展开,一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所需地块具有特定性,但这些地块有时候并非国有而是属集体所有,而我国现有土地利用制度下集体组织难以统筹、组织开展上述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促进社会事业的发展,法律允许集体土地有条件地转为国有土地进行建设开发,这中间必备的程序就是土地征收。


由于土地征收实质上是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再分配,涉及与该幅土地具有权益关联的众多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土地征收的发起有着严格的限制,不得随意进行。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等也有着严格的规定,既要保证征收程序本身的合法、有序,也要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得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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