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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X月X日作出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某社区土地建设某项目的研发大楼、农耕文化馆、有间客栈,占地总面积4361㎡。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依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被执行人在该社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该市自然资源局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利义务。

 2019年X月X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县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或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时,于同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述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权

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影响其按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二)县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1.监督检查的主体要合法

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乡(镇)政府,不得行使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2.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合法

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被检举、控告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3.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合法

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当事人采取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如:关于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土地调查统计规范,土地等级评定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执行规范,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规范,耕地保护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范等。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4.监督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出示统一制发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依法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5.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要合法

只能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不得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允许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超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因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程序性规定,故而法院不应支持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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