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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补偿款纠纷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可以在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承包合同,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承包给当事人以开垦果园,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该种承包经营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其他方式的承包”,而非“家庭承包”。家庭承包形式的承包方才享有在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因此,在当事人承包该荒山荒地后,土地补偿款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当事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形式得到弥补;此外,当事人通过经营改造,使得原有土地增值的,可以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改良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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