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土地征收

首页 > 普法专栏 > 土地征收 >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土地征收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权能:

1.土地占有权

 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是对承包地的实际控制。土地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是合法占有,当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土地使用权

 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不得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不得用来建设房屋、工厂等。土地经营权人还必须严格按农业用地种类性质使用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人流转受让的是耕地,就必须从事种植业,不得变更为林业或牧业用途;如流转受让的是林地或草地,也不得开垦成为耕地。如受让的是基本农田,还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在流转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的性质、种类和用途,确保土地经营权人按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

3.土地收益权

 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流转取得的承包地,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如,利用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产出粮食等农产品;利用林地种植林木后,依法砍伐林木;利用草地放牧牛羊等。这些收益权都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任何人不得侵害。

4.改良土壤及建设土地附属设施的权利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合同约定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土地经营权人经承包方同意,可以对承包地进行改良。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应当根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5.土地再流转的权利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这种再流转受到几个方面的限制:一是在程序上,既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发包方备案;二是再次流转的权利义务应与承包方所签流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三是在流转期限上,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

 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以土地经营权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土地经营权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同样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向发包方备案。

7.其他权利

 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如,在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时,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等。

 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按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按法律规定利用承包地等。

返回列表
相关阅读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行政主体与民事主体签订的旨在实现各自利益的合同,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一方,还兼有土地管理者的身份,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使该类合同既有行政性,又有契约性,导致理论界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