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占用林地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需要,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征用林地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林地。占用林地和征用林地有所不同:占用林地的,林地所有权不发生改变,仍为国家所有;而征用林地的,林地所有权则发生改变,原为集体所有,经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
我国是一个森林资源相对缺乏的少林国家。森林的发展离不开林地,占用,征用林地都会带来林地被改变用途的结果。故保护林地尽可能地少占或不占林地是直接关系到林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不占或少占林地。只有始终坚持这一不占或少占林地原则,象保护耕地一样保护林地,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有限的森林资源,从而使林业在现有基础上得到更大发展。
依照我国森林法规定,必须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应经过三个程序:一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二是依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是由用地单位依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即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必须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才可办理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手续。这主要是针对非法侵占林地,越权审批征用,占用林地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一些国家和地方重点建设工程非法占用林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征用、占用林地要经林业部门初审同意。实践证明,占用、征用林地前先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是控制占用,征用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的有效措施之一,是十分必要的。
占用,征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征用林地不但涉及到林地权属的变更,而且还涉及到如何给原使用单位,原所有单位安置,补偿等问题,故必须依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林地必须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即占用或征用林地用于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必须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不论是占用林地还是征用林地,都会给森林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占用或征用林地的单位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偿费,并规定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部分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
目前,据统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收取环节,使用方法等。对征用,占用林地的,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一方面能够保证森林资源和森林覆盖率不因占用或征用林地而减少,另一方面对用地单位也是一种经济约束机制,可利用经济手段控制林地的减少,给林地被征用或占用后,能有资金恢复森林植被,重新造林提供了法律保障,用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监督
为了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必须专款专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同时还规定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为了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使森林植被恢复费真正用在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上,一方面,法律要求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利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另一方面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的情况加强监督。
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占用、征用林地的处理。占用,征用林地应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依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这是占用,征用林地的审批程序。任何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遵守。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批准用地机关无权办理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违法办理审批占用、征用林地的,应依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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