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民法典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具有重要意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其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第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继续明确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对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当然,承包地并非一律不得收回,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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