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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

农地“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置并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纳入法律规定中,明确了对涉及土地经营权的不同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则。民法典中也有关于土地经营权的具体规则,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权分置”明晰了农地产权关系,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权益。“三权分置”制度通过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始终坚持农村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农民集体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


严格保护农户的承包权。农村集体土地由农户承包,不论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农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户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赋予经营主体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能够激发农村土地要素的活力。


“三权分置”促进了农地资源利用,能够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坚持农地农用的底线,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坚持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里的规模宜与农业劳动力数量和技术水平相适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实践中,可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具体规模,因地制宜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民法典关于“三权分置”的具体规则。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民法典明确了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不动产,为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等事项应依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属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民法典强调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实践中,村民集体对农地享有依法发包、调整、收回、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农户承包权的取得、转让、退出等,都应当体现村民集体的意志;对于土地经营权的行使,村民集体享有监督权,以防止闲置、毁损土地资源。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民法典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权利期限、权利设立及流转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稳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指出,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让广大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承包期内的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自愿有偿原则退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民法典的相关规则也为承包农户的权利保护和流转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主要涉及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权利设立及流转等方面,厘清相关权利主体的法律关系,使得农业经营主体有稳定生产经营的预期,进而放心投入、培肥地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促进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在坚持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充分保护农户的承包权,保护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这些规则通过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约利用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提供了便利,充分发挥了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功能,推动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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