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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木如何补偿

征收中,遇到树木、林木,应如何补偿?

法律解答:从法律上讲,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般理论认为,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但实践中难以准确划分。建筑物的含义通常容易理解,包括住宅、厂房等不动产;而构筑物是指房屋及房屋附属设施除外的包括水塔、水井、桥梁、道路、管线、水渠等固定设施及铺设物等;地上附着物包括地上的青苗、林木、花草、铺设的电缆等。这些一般要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政府为了方便征收活动,往往会公布一定的补偿标准作为指导价,如双方协商不成再行评估。


相关案例

罗某与某市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案

罗某系某市某村村民,其在某村承包有4.62亩土地用于梨树种植。某市某村的集体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罗某持有承包经营权证书的4.62亩承包地亦在被征收范围内。经过补偿安置,罗某就4.62亩承包地已领取每亩18万元的补偿款,另获得10万元的果实补偿款,但其认为自己种植的果园属经济林,应按经济林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且其自行开荒的1.88亩耕地,也有权获得补偿。


罗某在承包地上种植果树,并未申领林权证,且涉案被征地范围内不显示有林地。某市人民政府称某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补偿款均已拨付至该村村委会,由村委会根据统计情况分别发放,罗某主张的1.88亩耕地补偿款业已一并发放至某村村委会,但罗某称村委会未向其给付1.88亩耕地补偿款。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94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否补偿的问题。罗某在自己承包地的周围开荒1.88亩土地,种植果树及其他树木,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没有证据证明侵犯任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没有任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无论罗某对涉案土地是否具有承包经营权,都不能否认罗某对地上附着物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涉案土地被征收,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补偿安置主体,应将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罗某。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将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某村委会,无论罗某是否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补偿申请,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仍负有对罗某进行补偿的法定义务,罗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依法应予支持。


关于补偿标准的问题。根据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的证据,可认定本案所涉征地补偿安置系按某市人民政府142号《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以及某省林业厅48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占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罗某主张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际是按某市2009年制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没有事实依据。综上,判决某市人民政府参照适用罗某4.62亩承包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履行对1.88亩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的法定职责。


相关法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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