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征收条例规定了一些可起诉的公告,如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等,都是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那么诸如选房公告之类的是否可以起诉?
法律解答:关于公告,征收条例进行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公告。公告应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公平。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规定公告是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但并非征收中所有的公告都可诉。一般来说,选房公告主要载明了安置房的分房与看房时间、分房地点、安置房位置、户型套数、分房规则及价格结算标准等内容,目的是将选择安置房的相关事宜告知被安置人员;该公告的性质属一种单纯的告知行为,其本身并没有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对被告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故选房公告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决定、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决定内容的行为,均属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属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相关案例
庞某与某区人民政府选房公告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本案中,被诉选房公告主要载明了安置房的分房与看房时间、分房地点、安置房位置、户型套数、分房规则及价格结算标准等内容,目的是将选择安置房的相关事宜告知被安置人员;该公告的性质属一种单纯的告知行为,其本身并没有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对被告知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诉选房公告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庞某清的再审申请。
梁某等与某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行为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自知道或应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0月将28号征收决定和29号公告送达给梁某等人,并通过报刊刊载29号公告,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梁某等人于2017年1月16日提起行政诉讼,显然已经超过六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梁某等人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里的程序性行为包括纯粹的程序性告知性行为。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决定、通过公告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决定内容的行为,均属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程序性行为,属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诉的29号公告行为,即属对28号征收决定的程序性公告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综上,裁定驳回梁某、王某、练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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