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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方式为何首选产权调换

征收条例规定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征收补偿决定中在当事人不选择的情况下默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法律解答:房屋是居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料,房屋被拆除,势必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允许被征收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补偿形式,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政府应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予以安置。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只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二是只有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才适用,若被征收人不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则不适用;三是在同时满足上述两个前提的情况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这里的“改建地段”应是指同一项目;分期建设的,在各期中安置均应符合规定。这里的“就近地段”,由于城市规模、居民生活习惯不同,难以确定全国的统一标准,由各地在制定细则时确定。


在当前房屋价格时有较大幅度上涨的前提下,在双方协议不成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被征收人利益,一般征收补偿决定中在明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同时,给予征收人一定期限后的最终产权调换决定权,这是有利于被征收人的,也是适当的。


相关案例

苏某与某区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案

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作出被诉征补决定,主要内容为:为进行某地块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某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依法作出征字1号《房屋征收决定》,已于当日在征收范围内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布。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被征收人苏某的房屋一处在涉案项目征收范围内。


涉案项目于2017年开始启动预签约征收补偿协议工作,以该日期作为价值时点,某房地产土地评估公司出具了《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预征收估价报告》。某区政府于2018年作出征收决定,以该日期作为价值时点,被征收房屋的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是56160元/㎡,根据《征收补偿方案》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规定,涉案项目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最终确定为58356元/㎡,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为2220元/㎡。因某区征收中心与被征收人苏某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


决定如下: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苏某应得补偿款4711210.53元。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产权调换原则,在剩余产权调换房源中为被征收人苏某提供北花园小区X号,建筑面积为100.3㎡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苏某需支付购买上述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1296678.40元。结算后,应得补偿款2481011元。


被征收人苏某逾期未确定补偿方式的,视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为被征收人苏某提供北花园小区X号产权调换房屋,自搬入该房屋后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苏某自行支付。被征收人苏某应在收到补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某区X号楼X层X号房屋腾空,交某区征收中心拆除,办理搬迁补偿手续后,搬入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内。被征收人苏某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某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建筑面积58.41㎡,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内可以按征补方案中的产权调换原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但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某区人民政府在被诉征补决定中提供《征收补偿方案》中的某小区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保障了苏某的住房需求,并无不妥……判决驳回苏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陈某与某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11号判决认为,鉴于陈某的房屋已经被拆除,评估已失去了客观条件,其赔偿标准可参照《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规定。判决某市人民政府在30日内支付给陈某河房屋拆迁补偿款94706.52元(含陈某已领取的20000元)。


陈某、某市人民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陈某的房屋已被拆除,已失去评估的客观条件,故参照《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陈某房屋价值,显属不当。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2002年未依法将争议房屋性质确定为营业房,是双方未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导致陈某未能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主要原因。陈某自2002年房屋被拆除至今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其中既有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未履行补偿安置责任的原因,也有某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未依法行政的原因。在房屋价格明显上涨且被拆迁人未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安置的前提下,一审、二审判决某市人民政府仅向陈某支付按《1997年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款,对陈某明显有失公平。


陈某配合拆迁工作,服从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在未依法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将房屋及附属物交由相关部门拆除,其自身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拆迁人某房地产公司和某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义务保证陈某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陈某有权要求根据拆迁当时有效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主张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要求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通过房地产市场评估来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如拆迁人和某市人民政府无适当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则应向陈某支付生效判决作出时以同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标准的补偿款,以保证陈某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


综上,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裁定本案指令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相关法条: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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