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24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某水库始建于1958年,1960年建成并开始蓄水,设计库容2.8亿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灌溉、发电、养殖、城市及工业供水为目的的大(二)型水库,1992年将水位29米等高线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确认给该水库。由于水库一直没有满负荷运行,多年来,附近村民一直在库区滩涂内耕种。
2008年,当地政府利用枯水季节对该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施工单位进驻场地后,水库周边各村集体对库区滩涂的土地权利归属提出质疑,致使工程无法进行。
村集体认为,虽然各村耕种的土地在水库库区范围内,但多年来水库管理部门未对此进行管理,水库占用的土地未对所有者——村集体进行补偿,一直由各村分别进行管理和耕种,上述土地应该归村集体所有。
水库管理局认为,水库库区内的土地属于国有。主要依据如下,根据1987年XX省政府下发的《X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代表14个村与水库管理局于1992年对水库库区以北水域周边29米高程线与坝区北侧边界线连接闭合后所包含的区域四至进行了确认,并在界址调查表上加盖了镇人民政府公章。同年,管理局依据《XX省水利厅关于某县某水库工程设计的批复》申请取得了水库库区及坝区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证号为某国用(92)字第11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拔,用途为水库建设,面积为2000余公顷(30000余亩)。
处理结果
依据1987年颁发的《X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使用。有关土地权属的历史遗留问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其他有关规定处理,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水库库区范围内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另依据公社管理委员会,可根据生产的需要,根据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在不妨碍当年生产的增长和当年社员收人增长的条件下,经过公社、有关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经过上级批准,兴办全公社范围的或几个生产大队、几个生产队共同的水利建设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土壤改良等基本建设,兴办几个公社共同的水利建设和其他的基本建设。
在修建水库的20世纪60年代初某县人民政府已对水库周边各村进行利益分配,不存在土地补偿的问题。基于以上几点,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水库周边各村集中进行解释说明,水库周边各村原则认可了镇政府确认的库区范围、水库库区占用土地属国家所有、水库库区土地不再进行补偿等。
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准确界定水库库区29米等高线上。考虑到受当时测量技术的限制,以及部分界标物不明显的影响,某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说服争议双方利用全球定位系统,勘测水库水准点,准确确定29米等高线的位置,将原图上界址线落到实地并设置界柱,明确了水库的四至,重新进行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化解了某水库管理局与沿水库各村的权属纠纷,使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顺利进行。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主体较为特殊,一方为水库周边的14个村,另一方为水库管理部门,涉及的主体众多,社会影响大。争议标的较为复杂,尽管水库曾经有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但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完全启用库容,故相当部分的水库库区土地已经被各村村民作为耕地实际占有使用。另外,在前期地籍调查、指界等工作中,存在程序不完善、操作不严谨,用以标志等高线的标志物已经不存在的问题,给调查取证和确权造成较大阻碍。针对上述问题,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原权属证书中规定的等高线进行了重新测量,确定了水库占用土地的具体范围,妥善解决了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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