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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协议的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征收房屋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房屋征收补偿不同于一般民事协议,它是因公共利益需要,强制征收引发的补偿问题,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程序等都是由法律事先作出规定的。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必须要依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协议属于无效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尤其是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关于货币补偿,应当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且应当依法评估。关于产权调换,应当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是否实行产权调换完全属于被征收人自由意志支配范围,不得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旧城区改造征收个人房屋的,政府还应当尊重被征收人在改建地段产权调换的要求,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为其提供产权调换的房屋。上述内容都是条例对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补偿协议严重背离上述规定的要求,即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的协议。


 第二,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明确补偿的具体金额,为了明确起见,不仅要明确补偿的总金额,还应就各项补偿数额列出细目,越具体明确越好。支付期限一般应当及时到位,一次性支付,确需分期支付的,应明确每次支付的具体数额和具体日期。


 第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协议应当明确调换的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小区名称、门牌号码以及房屋的建筑面积等内容,确保调换的房屋是确定的、唯一的、无可争议的。房屋的面积应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标明公摊面积的具体数字。如将来经测量调换房屋的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的,可以在协议中约定,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第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通常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均有原则规定。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金额应结合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协商确定。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应明确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小区名称、门牌号码等具体信息。提供周转用房的或产权调换房屋在搬迁同时交付使用的,一般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是否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条例未作明确规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后,即可以在市场自行选择购房,获得居住房屋;如被征收人已有另外的自有住房,将补偿款存入银行或投资,亦将获得相应的利息或利润。故通常情况下,选择了货币补偿,即不再享有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权利。


 第五,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非住宅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结合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过去按拆迁条例的规定,一些地方制定了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的标准,这些标准只要与条例规定不相冲突,基本符合根据被征收房屋征收前的效益等因素计算出的损失数额,仍然有效,可以适用。


 第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安置补偿是被征收人的权利,同样,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偿的同时,也应承担搬迁的义务。协议对于被征收人的搬迁义务也应予以明确,搬迁期限应有具体明确的最后搬迁完毕的日期限定。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属于征收搬迁之后至正式补偿安置到位的中间阶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生活作出合理的安排。这个安排对于被征收人非常重要,故相关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必须要约定明确,以确保被征收人基本生活需要。


 第七,其他事项。例如,协议还可以对及时搬迁的奖励、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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