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0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公路两侧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应参照公路安全的相关规定。公路、铁路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纠纷的重要争议焦点在于评估范围的确定,评估范围最终将影响矿业权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但未规定具体范围。故对“一定距离内”的确定应参照我国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及条例的相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07年,任某取得案涉探矿权。2010年4月,经某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探矿权人变更为某鸿矿业。同年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以省高管局为项目单位对某高速公路中蒙某界至某段的修建。某高速公路中承某高速公路段于2011年正式开工建设,2013年建成通车。在该段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省高管局成立承某管理处负责高速公路建设事宜。
某鸿矿业向某高院起诉,主张上述高速公路压覆其探矿权,请求判令:省高管局、承某管理处共同赔偿某鸿矿业损失11000万元(具体数额以评估报告为准)。一审中某鸿矿业提出鉴定申请。因当事人对于赔偿范围是高速公路1000米范围内,还是300米范围内压覆探矿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发生争议,故某高院委托鉴定单位分别对1000米范围内和300米范围的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承某高速公路压覆案涉探矿权300米范围内的评估价值为886.45万元;压覆1000米范围内评估价值为2549.82万元。
某高院认为,应认定按1000米范围的损失确定。故判决:省高管局、承某管理处共同赔偿某鸿矿业2549.82万元。承某管理处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主张案涉探矿权相应权益损失的评估范围应确定为高速公路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承某管理处的该项主张,改判:省高管局、承某管理处共同赔偿某鸿矿业886.45万元。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承某管理处、省高管局应按高速公路1000米范围内,还是300米范围内对压覆探矿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应按高速公路300米范围内进行赔偿的原因在于:
矿产资源法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但未规定具体范围,故对“一定距离内”的确定应参照我国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及条例的相关规定。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嘉某矿业探矿权相应权益补偿范围确定为“高速公路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范围内”为宜。根据本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法院对公路压覆矿产资源具体评估范围的认定应参照保护公路安全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相关法律规定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设置地下采矿权的必须符合铁路、公路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开采矿山,由当地政府做出限期关闭决定或采矿许可证到期立即关闭,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引导和帮助被关闭矿山企业易地办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超过1000米可视范围内已设置采矿权的露天开采矿山,采矿许可证到期可办理一次延续手续,并且不能扩大露天开采范围,延续期限不超过3年,延续期满关闭。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关于承某管理处是否存在压覆某鸿矿业探矿区域及压覆的评估范围如何确定问题。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及评估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的结果是:依据某鸿矿业的探矿权坐标,某鸿矿业的探矿权区域主要位于承某高速公路一侧1000米的范围内,近端位于该高速公路300米范围内。在本院二审庭审中,承某管理处、省高管局均认可在承赤高速公路边界上与某鸿矿业的探矿权区域有一部分重叠,故可以认定承赤高速公路压覆了某鸿矿业部分探矿权区域。
关于压覆的评估范围如何确定问题。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设置地下采矿权的必须符合铁路公路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评估范围应不小于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行业规定保护范围大于300米的,按行业规定评估。公路法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法院认为,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开采矿产资源,并没有规定具体范围,故对“一定距离内”的确定应参照我国保护公路安全的法律及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案是因高速公路建设压覆探矿权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XX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批复》,本案某鸿矿业探矿权相应权益补偿范围确定为“高速公路用地边界外推300米范围内”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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