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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及性质确认的依据是经公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案情

原告因开办洗煤公司分别租赁了薛某、王某等6农户土地15614㎡,租赁期限为30年。原告于2018年开始在租用的土地上施工,同年8月建成投产。县国土局于2019年12月立案调查,并向洗煤公司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2020年1月向其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县国土局根据土地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土地证明,认定原告洗煤公司所占用的土地为耕地,并且原告未办理相关合法用地批准手续,遂于2020年1月29日对洗煤公司作了98号《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国土局所作出的《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洗煤公司租赁的6农户共计15614㎡土地未经审批就进行非农业建设,县国土局对其进行处罚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院应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用途,并予以公告。依此规定,确定土地用途或性质应依县、乡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认每一宗土地的用途。


本案中被告仅凭土地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土地证明就认定该宗土地为耕地,未依当地市、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该宗地用途,亦未提供该宗地航拍图信息,更未提供该宗地为耕地的相关资料或报批文件,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对原告处以31万余元的罚款显属数额较大的罚款,应告知原告进行听证,原告提供两人的证言证明其在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但由于被告内部工作人员未能及时转交转办等原因,被告未举行听证会确系违反法定程序。依行政诉讼法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于2020年1月29日作出的9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评述

案涉土地利用区指在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依据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土地利用区可分为农业用地区、建设用地区等。


依行政区划的不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亦各有所侧重。国家、省、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是对各类用地数量上的控制,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类用地主要是分区控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应当将不同的用地落实到地块上,实行地块控制。


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土地利用规划旨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一般应遵循的几个原则:效益原则:即应全面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生态三个方面的效益。市场调节与计划控制相结合;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运用传统的命令和控制管制方式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土地利用行为与激励性规制法律具有制度契合性,我国应逐步建立市场为导向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土地用途管制立法应当注重运用土地产权交易、财政金融及契约管制等激励性管制模式,使土地利用人自觉按土地利用规划合法开发利用土地,避免土地利用人规避法律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发生。协调原则:土地利用规划涉及许多复杂部门,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必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才能保证顺利完成并有效贯彻实施。


故若承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土地性质,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那么该违法行为将使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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