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孙某,二人互相了解后迅速结婚了。婚后,孙某生有一女儿。结婚三年后,宋某另结新欢,执意要与孙某离婚。二人对宋某名下的一处二居室住房分割问题迟迟没有达成协议,后宋某同意将房产留给女儿,并写下了赠与协议,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没多久,宋某因经济问题,私自将该处房屋卖给了自己朋友苏某,但双方碍于朋友情面,并未办理任何手续。2019年初,该房屋所在区域被划入整改范围,所有房屋均要征收。房屋征收部门找到了宋某,要与其签订补偿协议时,才得知其已离婚,该房屋的房产证在前妻孙某手中。征收部门找到孙某时,孙某称房屋已送给女儿了,补偿款应归女儿所有。宋某眼看自己一分钱也得不到,就将此事告知了朋友苏某。苏某与孙某就房屋的产权问题争执不下,征收部门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当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如被征收房屋无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因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征补条例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对宋某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无法确定被征收人,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正,征收部门可报请市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征收部门应与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一旦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征收工作就无法继续进行。故法律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须依法按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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