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6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基本案情
赵某在某县商业圈附近有套三居室,后因女儿上学,又在别处购买了新房。由于三居室的地理位置特别好,好多人曾出高价购买,赵某都没舍得卖。2019年底,该县政府决定扩大县城商业圈,包括赵某的三居室在内的几十户居民都面临征收问题。
赵某认为自家房屋地理位置好,想趁征收的机会多得些补偿。根据政策,赵某可置换一套130㎡的房屋,并得到10万元的补偿款。但赵某认为自家房屋价值远比这些高,于是拖着不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并要求征收部门修改协议,分给自己一套145㎡的房屋,再分一套50㎡的商铺。由于赵某提出的补偿条件过高,征收部门无法满足他的要求。尽管征收人一直找赵某做工作,但赵某就是不同意签字。现在征收工作已接近尾声,赵某的工作还没做通。征收方应怎样做才能继续进行征收工作?
法律解答
根据征补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依法律的规定,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本案中,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多次协商,征收方都未能与赵某达成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可报请县政府,由政府按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属合同相对方,双方代表了不同的利益,很可能会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当双方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时,征收部门可依法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报请作出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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