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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临时用地合同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使用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的合同。临时使用土地,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我国临时用地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般要符合如下要件:临时用地合同成立要件: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与使用人双方自愿订立,合同由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年)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费的意思表示。


临时用地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具体来说是出让方必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而使用人只要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合同内容和目的均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临时使用地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那么临时用地合同是否也要经过批准才生效呢?这个问题涉及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首先是向国土管理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必备的就是临时用地合同。在合同中必须载明:本合同自临时用地批准之日起生效。所以,此类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如果临时用地申请未被批准,该合同不生效。


临时用地合同成立且生效,用地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提出了费用支付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被告可以作出否认也可以作出抗辩,以消除、阻碍原告之请求权:原告不适格;临时用地合同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己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付款日期尚未届至;债务抵销;对方有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对方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可抗力使得义务无法完成等事实进行抗辩。


原告对于己有利的主要事实——请求权发生事实,承担主张责任。即在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中,原告要证明临时用地合同成立且生效。具体来说,证明除了证明一般的合同成立且生效的要件以外,还要特别证明临时用地经过了批准。即,该合同生效的条件具备,合同生效。另外,要证明使用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则对权利障碍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阻止事实等抗辩事实承担主张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各当事人应该对那些于己有利之法律效果发生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就是根据实体法的这种规定种类来确定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就当事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而言,各当事人根据上述法律效果的逻辑组合,针对有利于己的法律效果发生要件事实负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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