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临时用地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因抢险或紧急用地、地质勘探、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路等而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依其用途不同,可以分为四种,相应的批准程序分别为:
建筑施工的临时用地。工程项目施工中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的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以后,同被征用土地者签订用地协议,并给予补偿。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恢复土地的使用条件,及时归还。
地下或地上管线用地及地质勘探用地。因铺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建筑工程临时用地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
选择勘探用地。建筑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抢险及紧急军事用地。抢险、紧急军事用地等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用地。若永久占用,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先使用,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审批。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用地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临时用地期满以后,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土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土地。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临时用地的地类和面积、临时使用土地用途、恢复标准、补偿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审批流程、申请要件、办理时限、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使用临时用地需要编制复垦方案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的审查意见书应作为临时用地审批的要件材料之一。批准临时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内使用临时用地的,临时用地审批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可同步申请办理,同时出具临时用地批文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同时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抢险救灾等使用的临时用地,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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