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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临时用地制度及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目前,临时用地制度由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两项法律法规规范调整。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使用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由此,我们可以给临时用地的概念予以定义。“临时用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短时期内占用、使用他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除抢险救灾急需外,用地者一般应给予一定合理补偿,到期恢复土地原状、返还土地的一种用地行为。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监管,切实保障临时用地依法管理、有序使用、及时恢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监管系统及时填报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复垦、还地以及四至坐标信息等,形成年度临时用地管理情况报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填报情况,发现不符合批准条件、不符合填报要求等问题的,责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整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纠正市、县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在土地变更调查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托临时用地监管系统,严格审核临时用地信息,对超出规定范围批准、超出批准有效期的临时用地,不得按临时用地进行变更。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制止、查处违法使用临时用地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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