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5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有以下几个特点: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性质。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
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权属。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需改变。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给土地的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当负责恢复原貌,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城市内的空闲、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而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如使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用租赁的办法。
因此,临时用地既不属于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农用地。只是一般临时用地与工程建设相关联,常将临时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附属用地,并将此在建设用地的内容里规定。按本法的规定,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的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是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本法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建设单位向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为选择建设地址,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的,应当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临时用地包括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如施工所需要的材料堆放场地、运输道路、仓库等临时性设施使用的场地。一旦项目竣工,上述用地便不再需要,可以改作其他用途。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这种临时用地应当尽量在征用的土地范围内安排,即根据总平面图,将项目中的空地合理地加以利用。如果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向批准该项目用地的政府提出临时用地的面积和期限的申请,经过批准之后,同被占用土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依法给予被用地单位以补偿。
进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工程的施工临时用地。这类工程项目一般都无永久性用地。地质勘查用地,是建设单位为建设选址需要对土地进行勘测或因施工需要进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经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集体组织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经批准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同集体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使用期限、对土地恢复措施等。
必须按合同约定对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予以补偿。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可以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并根据使用的期限等因素确定。造成地上青苗、建筑物或者其他附着物损失的,用地者应给予补偿。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确实还需使用者,必须征得土地所有者或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用途,不得从事生产性、营业性或其他以获利为目的的建设活动,不得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临时用地终止使用或使用期满的,用地单位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及时归还。对占用耕地的还应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负责恢复种植条件后归还,用地单位无力恢复时,可以向被用地单位支付恢复土地的全部费用。期满不归还的,由地政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时,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而需要暂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中需要的堆料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需要的临时用地;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的临时用地。地质勘探需要的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的使用权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土地。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为2年以内,不能超过2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时,用地者要负责恢复土地的原有生产条件,并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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