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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2返还原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1迁居到香港定居,遂将坐落于某镇某街的祖屋交给表妹温某保管,被告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房屋建造后,被告何某2一直持有某街某号房屋产权证原件,并入住,使用该房屋至今。现原告何某1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何某2向原告何某1返还某街某号房屋和所有权证原件。


法院认为

何某1系某街某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何某2自1990年占有,使用被上诉人的房屋,是经过房屋权利所有人同意的合法行为,但该行为并不引起物权的变动。现何某1要求何某2归还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属于正当行使权利。


法律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按自己的意志通过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进行独占性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权。


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基础,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故所有权是其他物权的源泉。其特征是: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包括对物最终予以处分的权利。所有权具有原始物权性,不是从其他财产权派生出来的,而是法律直接确认财产归属关系的结果。所有权具有弹力性,能够在某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不能预定其存续期间,也不因时效而消灭。


所有权的权能,是所有权人为利用所有物以实现对所有物的独占利益,而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是构成所有权内容的有机组成部分,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所有权人利用所有物实现所有权而须主动进行行为的效力,包括: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对于物实际管领和支配的权能,不是行使所有权的目的,而是所有权人对物进行使用、收益或处分的前提。使用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所有物新增的经济价值包括孳息与利润。


处分权能,是指权利主体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处置的权能,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因为处分权能涉及物的命运和所有权的发生、变更和终止问题,而占有、使用、收益通常不发生所有权的根本改变。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起,构成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违背其意志的干涉。其权利表现形式,就是物权请求权。


案例评析

民法典规定了所有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此外,所有权权能还包括消极权能,体现为物权请求权。本案体现了物权的占有权能和消极权能。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时,如遇他人的非法干涉与妨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排除妨碍、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本案中,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何某1,故何某1有权依法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然何某2帮忙重建涉案房屋并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事宜,但何某2无法提供其有权占有涉案房屋的证明,故何某1有权行使占有权能,请求何某1停止无权占有,返还涉案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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