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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村委签订了“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约定荒山承包给李某造林管理,李某必须在三年内将所承包荒山造林,并达到上级验收标准。李某承包经营三年后,某村委没有验收。另外,某煤层气分公司与该村委签订“某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约定X煤层气分公司因煤层气勘探开发需永久性占用乙方林地,并给付占用林地补偿款。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补偿。


  法院认为

  X煤层气分公司与该村委签订的“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涉及20亩耕地的部分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另外的10.111亩林地部分有效。因“荒山造林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和李某办理的林权证上均注明成林后个人得六成,集体得四成,故该村委应当支付李某相应的补偿款。


    法律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耕地是重要的财富,对于国计民生都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地少人多,耕地后备资源贫乏,耕地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关系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故对耕地需要进行最严格的保护,严格控制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为保障我国的长远发展,经济平稳,社会安定,须强化土地调控,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近些年来,各地对耕地的过度征用,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必须严加管束。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明文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案评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近几年来,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耕地被非公益目的征用,占用,占用承包地者获取了巨大利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仅得到很少的补偿费,这造成了利益失衡。故在征用,占用耕地时,应当严格遵循公益目的,而且应当尽量利用荒地,空闲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本案中,X煤层气分公司与该村委签订的“某村永久性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中,该公司井场及进井道路永久性占用林地中有20亩为李某承包的耕地,而X煤层气分公司试图以永久性占用林地这一形式将耕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故如果X煤层气分公司欲占有使用李某承包的耕地,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此外,该村委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给予李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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