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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特别审批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有三种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批准;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这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包括两种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的范围,超过其审批征用土地的权限的,即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则只能先进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然后按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用土地的审批须报国务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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