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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程序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方法和步骤。分如下几个步骤:


  申请:建设单位(包括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不包括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开始。


  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时,应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批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经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条件: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已经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并且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且经过其审查,认为确需使用国有土地且有征地必要的;由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其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并决定征用土地。


  公告:政府部门依法定程序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后,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被批准征用土地的,应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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