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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国家建设土地征用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务院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包括: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不足35公顷的;其他土地不足70公顷的。上述征地审批后,须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程序:征用土地的程序是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程序,方法和步骤。这一程序大体可分如下几个步骤:

  申请:建设单位(包括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不包括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申请,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开始。


  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供地标准,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时,应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批准: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包括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条件: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已经获得主管机关的批准并且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且经过其审查,认为确需使用国有土地且有征地必要的;由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其所属的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并决定征用土地。


  公告:政府部门依法定程序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后,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公告规定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被批准征用土地的,应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给予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进行征地审批前,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考虑到在许多情况下,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与土地征用的审批机关是同一级人民政府,为了简化手续,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征地审批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特别审批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有三种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批准;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这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包括两种情况: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级审批权限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的范围,超过其审批征用土地的权限的,即包括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上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则只能先进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然后按关于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征用土地的审批须报国务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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