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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建筑不经告知直接拆除,合法吗

  基本案情

  市政府规划建设物流工业园,需征收近郊部分土地,张某家所住地方正好处在被征收范围内。此前,张某家花尽积蓄,在原有的房屋基础之上加盖了多层,并且扩大了占地的面积,导致这部分房屋属未经规划批准和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两违”建筑物。市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内张贴了《关于禁止抢种抢建的通告》《征地告知书》《征地预公告》《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关于责令停止一切违建行为的告知书》等文书,以调查笔录等形式告知张某,他们家房屋所占土地是违法用地。后,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告知的情况下,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张某家的房屋在夜间实施强制拆除。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

  本案中,虽张某家的违建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未经政府批准属于违法建筑,但是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采取强制拆除前未向小张家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在强制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且,政府组织人员在夜间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据此,人民法院应确认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官提示

   即使是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也要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

   相关法律: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规定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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