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2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土地综合开发用地政策,鼓励大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综合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功能适度混合、整体设计、合理布局。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主用途并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宏观产业政策和土壤污染风险防控需求等,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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