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2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与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数量相挂钩,对批而未供、闲置土地数量较多和处置不力的地区,减少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制定。对于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项目,可以制定专项用地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开展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对农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矿用地、灾害损毁土地等进行整理复垦,优化土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农用地整治应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合作开发。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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