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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诉讼证据保全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的调查收集和固定保护等措施。


   证据保全特征:申请保全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只能是法院。目的在于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灭失是证据不复存在,两种情况:①证人因年迈或疾病可能去世,对其证言进行保全;②案件涉及某些鲜活或易变质食品或其他物品,对物证进行保全。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证据虽不至于灭失,但失去时机,将会导致证据状态发生改变或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法院保全证据应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证据保全包括依申请证据保全和法院依职权证据保全,依申请证据保全,诉讼参加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依职权证据保全无须经诉讼参加人申请,法院即可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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