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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权利之一,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故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关于相应的补偿包括哪些,需要结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判断。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于补偿的标准,土地管理法有相应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因此,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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