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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更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从长远发展上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进行登记,既有利于加强土地管理,又有利于表彰物权的状态,从而减少争端。民法典考虑到我国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以及登记制度的现状,虽然没有明确要求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发生变更一律登记,但是对于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则明确规定了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法律规定既切合了我国物权制度发展的大方向,也有利于从实际出发,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目前,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的规定,主要见于土地登记规则中。土地登记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在转让合同或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房屋所有权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未按本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依规定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作了与其他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衔接性规定,已经为未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留下了空间。这里对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将随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完善,逐渐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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