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7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男女双方在建立婚姻关系前取得的财产不具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两人之间尚未建立法定夫妻关系,所以两人在分手时,该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只能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基本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由条文规定可知,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应由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在两人分手时依按份共有财产的方式进行分割,即应以双方出资的份额对房屋进行分割。具体到上述案例,顾某与赵某只是男女朋友,并没有结婚,这二人在恋爱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样进行平均分割,只能依上述条文规定,按份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进行分割。
法律条文
民法典: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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