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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企业厂房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银行一起申请

   

   基本案情

   郝某是甲村企业的厂长,近年来,该工厂生产的产品已经落伍。为了投资引进新的生产技术,郝某欲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郝某提供担保,郝某将企业厂房抵押给银行,因此银行才同意向企业发放贷款300万元。郝某按银行的要求为其办理抵押登记时,相关工作人员告知郝某办理登记需要与银行共同申请。请问:甲村企业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银行一方同时提出申请吗?


   法律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成为抵押物。因此,本案中的厂房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以村企业的厂房抵押的,郝某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与银行一起提出申请。这是因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以村企业的厂房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之日才是抵押权的设立之日。因此本案中,郝某将村企业厂房抵押给银行,必须办理抵押财产的登记。


   关于办理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抵押权人共同提出申请的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可见,因设定抵押权而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抵押人、抵押权人需共同提出申请。所以,本案中,为村企业厂房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由郝某和银行共同前往、一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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