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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已经不存在的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时,要以谁为被告来维权?

当公民对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不服,而该行政机关又被依法撤销的,公民可以以原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继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位退休工人,因为平时较为清闲,便想开一家小型食品超市来打发时间。可是,根据当时的规定,食品的买卖必须经当地工商局批准许可才可经营。于是,李某向工商局递交了申请许可,但未获得批准,且没有被告知任何理由。几日后,因行政系统改革,工商局被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这可让李某犯了愁,李某原本想对工商局作出的不批准决定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由于工商局被撤销,李某不知该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李某该以哪个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呢?

法律解答

李某应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依法继续行使原工商局职权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以应以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是基于《行政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制定的,以保护信赖利益,当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有相应的救济渠道来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如果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被依法撤销,则应由原行政机关权利义务的继承机构来承担,从而树立国家机关的权威,增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

法律条文

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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