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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如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建设占用土地:(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的批准权限;(3)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4)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

 实施条例中对宅基地布局和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新的土地管理法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机关由县级政府变为乡镇政府,审批权限得到下放。住宅用地的审批流程一般规定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中,一般由村民向村委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经村委员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宅基地申报的主要程序是: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

3、国土资源所派员现场选址勘查,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部门审核,

7、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8、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9、下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11、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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