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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施行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土地承包合同,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能作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变动模式采用了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因此,在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生冲突时,应以承包合同作为确定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途径是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以有无承包合同确定农户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而不是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虽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但因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取得案涉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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