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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

   对于宅基地房屋的形成是否存在贡献,是判定某人是否为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首要考虑因素。贡献主要表现为对于宅基地取得的贡献和对于地上房屋建造形成的贡献。宅基地房屋权属的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受农村管理水平较低、宅基地审批欠缺规范性、农村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存在贡献与否虽是主要考虑因素,但并非存在贡献即享有房屋权属的必然对应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来进行司法审查和认定。

1.并非宅基地批示中的所有家庭人口都必然是宅基地使用权人

  贡献,必须是实质贡献。现实中可能存在已分家另过的子女和另批宅基地子女仍出现在其他子女的宅基地批示中、父母存在于多个子女的宅基地批示中等情况,需依据地上宅基地申请理由、房屋建造的出资出力情况、居住使用情况,来判断宅基地取得方面的实质贡献人和使用人,并非宅基地批示中的所有家庭人口都必然是该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2.存在出资出力并不能必然取得房屋权属

 实践中,大量有关父母宅基地上农村房屋及搬迁利益的析产继承案件,均存在部分当事人以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为由,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乃至要求分割搬迁利益,对此不能一概而论,仍应坚持以是否属“户”内成员作为判断的依据,若属“户”内成员,则在房屋权属和搬迁利益分割上存在影响;若不属“户”内成员,则无法主张相应房屋权利和转化的搬迁利益。

 一方面,对于分家另过子女而言,他们出资出力参与父母宅基地房屋翻扩建的行为并不能作为主张宅基地房屋权利的依据。分家另过子女已不再属父母宅基地的“户”内成员,若基于出资出力行为便能取得父母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便会出现分家另过子女不仅单独批示有宅基地,还能额外享有父母宅基地权利的情况,实质上违背了“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因此,分家另过子女的出资出力行为虽然增加了宅基地上房屋的价值,但其对继承物权归属并无影响,从风俗习惯、公平原则等角度而言,将该行为判断为赠予、亲属间无偿帮扶抑或一种债务行为较为适宜。

 另一方面,对于和父母共居一户的子女,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是以户为单位的家庭,该子女属“户”内成员身份,考虑其和父母长年生活在宅基地房屋中的事实,其出资出力参与宅基地内房屋建设的行为便不能单纯地认为是对父母的赠予、帮扶抑或债务行为,而是基于自己在宅基地内居住生活需要进行的。因此,在对该院内的农村房屋或相应搬迁利益分割时就应结合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及出资出力的贡献程度综合考虑,而非一刀切地认为宅基地房屋均属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还存在一类与父母共居一户的子女的配偶对宅基地内房屋形成出资出力的情形。在婚姻关系形成后,该子女与配偶若常年在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内与父母共同生活,那么即使该子女的配偶并未登记于早年的建房施工许可证中,其身份上仍然属宅基地的“户”内人员,其出资出力行为将影响房屋的权属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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