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即征收项目应当符合“四项规划”。征补条例之所以这么规定,其目的是进一步对公共利益范围予以明确,即房屋征收在符合征补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符合“四项规划”。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不正当、不合理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使征收能够按规划的要求实施,促使城市建设合理有序进行。
关于“四项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最高层次的规划,是一定期限内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制定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纲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出的总体安排和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法的明确要求,即“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原则是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一般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大类,各类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三)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即政府为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集约高效合理利用城乡土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对一定区域内的功能安排和布局设计。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是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和指导当前建设区域内建设项目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房屋征收应当在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进行,并符合详细规划的要求。
(四)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是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控制机制,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更有效实施规划意图,对工业、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环卫、电力、供水、防洪、人防等城市要素中系统性强、关联度大的内容或城市整体,长期发展影响巨大的建设项目,从公众利益出发对其空间利用所进行的系统研究。一般城市专项规划包含综合交通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以及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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