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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土地征收审批是如何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其他土地征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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