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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决定的要求和内容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补偿内容并要求被征收人限期搬迁的决定,具有强制性,如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政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必须具备合法、合理的条件和程序。

1.补偿合法、合理要求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符合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符合征补条例中要求的条件,即:

(1)补偿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

(2)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3)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对象全面、客观,包括已登记的房屋,已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未经登记房屋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包含其附属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其中包括院落内的空闲土地的补偿、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如院落内的树木、水井)等。还应包含搬迁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2.补偿决定应公平,包括征收补偿条例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一般情况下,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

(1)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征收补偿决定是针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作出的,产权人系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中应载明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这属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但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无法确定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2)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年限等调查结果,这属于确定征收补偿的事实依据,应当载明在征收补偿决定中。

(3)双方进行协商的情况,有何争议以及无法达成一致的原因。

(4)补偿的依据、理由,即确认征收补偿数额、方式的依据和理由。

(5)补偿内容,即征收补偿的结论,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在补偿决定中均应具体明确,如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楼栋及门牌号、面积、价值等。如果具体内容不明确,则不符合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司法审查中,可能被法院确认违法并撤销。

(6)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7)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8)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名称、作出补偿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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