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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的不同类型

不动产登记可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以及查封登记等。

1.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此处的首次登记,强调的是自物权登记对于他物权登记的基础作用,所以在不动产登记中提到首次登记通常是指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即指不动产的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其登记原因一般既可能是因为新的不动产法付诸实施,需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清理性登记,也可能是对新产生的不动产,如新建成的建筑物等进行登记。

2.变更登记

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上述规定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主体的变更,即不动产物权转让登记,亦称不动产转移登记,仅限于不动产权利主体发生了改变。但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规定的变更登记,将变更登记仅限于不动产权利客体、内容的变化,包括在不涉及其他人的情况下权利主体对自己权利内容的变更。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土地的使用目的,或扩大与缩小原来的权利范围的登记等。

3.注销登记

也称废止物权登记。包括权利人抛弃其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和不动产因自然灭失(如房屋因自然灾害而灭失)而进行的登记。其往往是指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不动产主动废止所有权行使的行为。不动产权利的消灭往往是注销登记的起因,它一般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绝对消灭即指不动产权利依附的特定物的灭失。

4.更正登记

即对错误的内容予以纠正登记。有两种情况:其既可是利害关系人确有证据证明登记错误,且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亦可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依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更正。更正登记与变更登记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对于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权利真实信息不符的事实究竟发生在什么时候的问题,更正登记,强调的是登记信息在登记之初就与实际的信息不符;而变更登记,强调的是登记之初的信息是正确的,只是之后不动产权利的客体、内容发生了变化才导致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相符合。

5.异议登记

是指对登记的内容提出异议抗辩,旨在限制登记的“正确性推定”效力,以保护特定人利益的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有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依法申请异议登记。对于更正登记而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能够证明登记确有错误,而异议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需达到证明登记错误的可能即可。如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足以证明登记错误,就可以直接依程序办理更正登记了。

6.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尚未成就,权利人仅仅对未来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了保护这一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旨在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以将来能够取得该物权,暂时限制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预告登记多发生在商品房预售、预售商品房抵押以及债权处分行为、与物权变动行为之间存在时差等情形中。预告登记是一种独立的登记类型,而预售登记备案则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仅具有债权合同的公示效力。

7.查封登记

指登记机构依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嘱托,按法定程序对特定的不动产的处分权予以限制的登记类型。查封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和行政、司法执行的实现。查封登记一旦作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均具有普遍约束力。

8.他项权利登记

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事项的登记,它们是不动产所有权确立之后针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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