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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农民集体组织内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这是以法律的形式,继续维持了我国农村以往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基本形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分为三种情况:

前两种情况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此处的“村”指行政村而非自然村,行政村即设立村民委员会的村,也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行政村农民集体所有。这里所讲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理解为有土地所有权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此处的“村民小组”指行政村内的由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对“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该土地在改革开放以前就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生产队,现在其土地仍然分别属于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所有。

对于这两种情况,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经营、管理,考虑到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有些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健全,难以完成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任务,对于这种情况,由村民自治组织,也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来行使经营、管理土地的职能。

第三种情况是,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种情况包括两种:一是改革开放以前,原来以人民公社为核算单位的土地,在公社改为乡(镇)以后仍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在人民公社时期,公社掌握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这两种情况下的土地仍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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