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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地类土地违法行为

非法批地类土地违法行为

(1)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3)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4)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5)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6)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7)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8)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9)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10)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11)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12)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3)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14)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5)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16)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17)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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