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来源:本站 作者: 管理员
举报权是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有权进行举报的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既包括被征收人,也包括与征收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如被征收人的亲属,被征收人的抵押权人、被征收人的债权人,还包括与征收活动没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举报的接收人包括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等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审计、监察机关。举报接收人在收到举报后应及时核实处理,同时应当对举报事项、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等予以保密。
就举报的内容来讲,既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违反规定给予补偿,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等,也包括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的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如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等,还包括被征收人的行为,如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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